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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救助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制度
2024-12-04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救助基金会

资产保值增值制度

 

一、总则

1、 为规范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资产保值增值活动,防范和化解公益资产运作风险,促进基金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62号)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救助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2、 基金会应当充分、高效运用公益资产,在确保年度公益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资产保值增值活动。基金会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二、资产来源与运用

1、资产来源:基金会资产主要来源于自有货币资金中的非限定性资产和限定性资产,不包括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

2、运用原则:基金会资产运用需确保年度公益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并全额用于慈善目的。

3、保值增值目标:在确保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合理运用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增强基金会财务稳定性和持续发展能力。

 

三、投资的范围和条件

1、基金会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2、基金会在投资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审慎选择,购买与基金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3、基金会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的,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而且应对投资对象进行项目收集与筛选,涵盖业务、财务、法律和风险控制的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尽职调查报告和风险控制报告。

4、基金会开展委托投资,受托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经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二)具有3年以上在中国境内从事投资管理业务的经验和稳定投资业绩,且管理审慎,信誉较高,最近3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或严重违约行为。

基金会应当与投资管理机构签订委托财产管理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委托财产管理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收益分配、违约责任以及解除合同的情形等内容做出规定,并定期对受托人的信用状况、管理业绩和管理风险等进行评估,必要时及时做出调整。

5、基金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活动:

(一)直接买卖股票;

(二)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三)投资人身保险产品;

(四)以投资名义向个人、企业提供借款;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

(六)可能使本组织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七)违背本组织宗旨、可能损害信誉的投资;

(八)非法集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投资的管理机构及决策审批程序

1、理事会职责: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保值增值策略、风险控制机制,审议重大投资活动等。

2、重大投资活动审批:需经理事会审议,根据投资规模和性质,分别制定审批权限和程序。

3、财务部和项目部职责:执行理事会的决策,具体负责策划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搜集投资项目,制定投资方案,执行投资活动等。

投资审批程序:不同规模和性质的投资需遵循不同的审批流程,确保投资决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五、监督管理

1、监督机制:理事会、监事会负责监督管理保值增值活动,确保投资决策和管理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2、财务监控:财务部负责监控投资状况,包括资金收益和损失情况等,及时向理事会报告。

3、审计和评估:定期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和评估,监控投资风险,评估投资效果。

六、风险防控

1、风险控制措施:包括分散投资策略、定期评估投资项目、设定止损点等,以降低投资风险。

2、市场调研:进行充分市场调研,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风险应对机制:遇有投资风险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包括调整投资策略、减少或停止投资等。

七、管理责任

1、管理职责:理事会、项目部、财务部、投资专业支持机构需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对基金会负有忠实、谨慎、勤勉义务,合理运用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和效益。

2、责任追究:对于投资决策不当、违反规定程序、玩忽职守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接受法律追究等。

八、附则

1、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救助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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