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救助基金会基金会
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救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为河南省公募基金会,欢迎并接纳有志于从事公益慈善事业,认同基金会宗旨的单位(机构、企业)和个人在基金会发起设立专项基金。
第二条 为做好专项基金管理,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专项基金的作用,推动交通运输安全事业和公益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救助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基金,是指遵循基金会宗旨,由基金会依法依规依章程受赠的、并按照基金会业务范围和捐赠人意愿开展公益项目和活动的合法捐赠款而设立。
第四条 专项基金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基金会直属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机构,无权单独对外开展工作或对外签署法律文件,不得刻制印章。专项基金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本会专项基金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未经基金会同意,不得以基金会或专项基金名义独立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六条 凡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并认同基金会宗旨的单位(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向基金会申请设立专项基金。确有必要的情况下,专项基金可以以捐赠人(或发起人)命名,须经基金会审定通过,所用名称应符合相关政策法规和基金会相关规定,尊重公序良俗。
第七条 基金会对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方开展实地考察、调研了解等多种形式的尽职调查后,符合条件的接收申请资料并进行资料审核。
第八条 设立专项基金需向基金会提交专项基金设立的相关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捐赠协议(草)、捐资承诺书、专项基金工作规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人员建议名单及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简历。
第九条 基金会从政治方向、设立目的、主责主业、公益属性等方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基金会工作会议并报理事会通过后,方可签订捐赠协议,正式设立专项基金。
第十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称表述统一为“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救助基金会XX专项基金”。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设立的起始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统一进入基金会账户,实行专账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设立后的资金有以下来源:发起方的持续捐赠资金、依法依规接受的各类公益捐赠、通过开展公益项目及合作获得的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在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受法律保护,专项基金募集的资金、物资等全部收入,统一进入基金会账户,实行专账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侵占、私分、挪用专项基金的资金。任何捐赠方的资金或资产的捐赠行为确定合法有效后,捐赠方对捐赠资金或资产只拥有定向、专项使用监管权,也可转让上述权利,不得撤回捐赠的资金或资产(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管理
(一)专项基金管委会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由基金会统一管理,接受基金会党组织和理事会及各业务部门的管理和工作指导,基金会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对专项基金进行管理。专项基金管委会在募集和使用资金,管理运作专项基金的全过程中,都必须自觉接受捐赠方、基金会以及有关单位的随时监督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搪塞和拒绝。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设管委会,由基金会和该专项基金发起方提名人员共同组成,人数一般为5-7人,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1-2名、委员若干,管委会人员一般任期为5年。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发起方提名人员重点进行政治条件和能力水平等方面的审核,符合以下条件的方可进入管委会:
1.原则上应为中国内地居民;
2.年满18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政治素质过硬,清正廉洁,甘于奉献;
4.认同基金会宗旨,热心公益慈善事业;
5.具有一定的公益慈善工作经验或相关社会资源;
6.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置办公室,须向基金会报备人员,获得批准后方可开展工作。项目部在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该基金的募集、宣传推广、项目执行、对外联络等工作。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日常运行和项目开展由管委会具体承担,管委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2次。管委会主要职责包括:开展专项基金日常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工作,提出专项基金资金使用计划、策划并组织实施公益项目,提出调整管委会人员和其他事项。以上事项须报基金会项目部,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有义务在思想政治、工作开展、财务管理、人事使用、对外交往等方面接受基金会指导,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管委会可根据需要提出设置专项基金的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需报基金会综合部审核备案后执行。
(二)专项基金的合规性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党组织对专项基金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核把关,确保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的各项工作向专项基金全面延伸、有效覆盖。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在思想政治工作、财务和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和重大活动等方面加强指导,监督其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的起始设立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必须为货币。当资金含物资规模不足时,由基金会向专项基金做出工作提示,专项基金应注入新的捐赠资金或物资。如专项基金超过1年未能补足规模,基金会将启动该专项基金的终止程序。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执行年度评估制度,评估内容包括政治方向、遵循宗旨与业务范围、公益项目开展成效、管理与运行情况和风险防控等,根据评估结果对专项基金提出整改要求和相应问责机制。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机构,无权单独对外开展工作或对外签署法律文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刻制印章。未经基金会允许,不得以基金会或专项基金名义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对外宣传及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及管委会成员不得有任何违规和有损基金会声誉的行为,如有发生,基金会有权对专项基金进行问责处理,直至终止该专项基金,必要时将追究责任人和责任方的法律责任。
(三)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使用用途须符合基金会章程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应当全部纳入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统一在基金会总账下实行专账管理。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专项基金须遵守基金会的财务制度、审计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实行预算管理,所有支出均需按照基金会相关管理规定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支出。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有义务对专项基金管委会和专项基金捐赠方关于专项基金支出情况的查询给予及时如实答复。
(四)专项基金的宣传管理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带有基金会全称的规范表述——“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救助基金会XX专项基金”;未经党政机关允许,不得以其名义对外宣传或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以基金会、专项基金或其开展的公益项目等任何与基金会、专项基金相关名义开办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平台的,在开通前需向基金会报备,经批准后方可申请。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在所有传播平台发布涉及基金会、专项基金和相关项目及业务动态的,需提前向基金会公益传播部报告宣传文稿及拟发布平台,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专项基金开展的公益项目须符合国家政策导向,遵循基金会章程,聚焦主责主业,符合公益性原则,依法合规开展。
第三十四条 专项基金的活动,严格按照基金会专项基金活动审批程序进行报批管理。严格执行《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救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所有参与专项基金公益活动的志愿工作人员,均需填写《志愿工作人员登记表》和《志愿工作人员承诺书》,志愿工作人员必须遵循公益事业的崇高宗旨;遵守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尊崇社会公共的道德规范;遵从服务社会的基本原则,自觉维护基金会的社会声誉与合法权益。不得以基金会的名义进行与本项目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六条 严格管理专项基金牌匾和工作人员名片制作。确需制作时,应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制作的专项基金的牌匾和名片,需按照基金会的统一标准,并在基金会备案。专项基金终止后,牌匾和名片均需收回或销毁,同时关闭该专项基金名下开设的网站、网页、微信、微博等,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 专项基金负责提出拟开展公益项目的申请,按照基金会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流程向基金会项目部提交项目方案、项目预算、项目协议、合作方资质和比选材料等,不得私自以基金会和专项基金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重点从政治方向、业务范围、公益属性、合作方资质和风险研判及项目可操作性等方面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其中,项目预算低于100万的,由项目部审核;项目预算超过100万(含100万)或预计执行期为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由项目部审核后报理事会审定。项目通过基金会审定获批准后,方可按照基金会项目管理规定、项目协议和财务制度等要求,按流程拨付项目资金,开展项目。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开展的公益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在立项、中期和结项等环节加强管理。对已获基金会批准的公益项目进行包括实地了解和阶段评估等指导、服务与监督。专项基金须严格按照提交的项目方案、项目协议和基金会项目管理流程及要求开展项目,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中期报告、结项报告等资料,接受基金会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实行专人归口管理,专项基金的整体管理由由基金会项目部负责,根据业务种类由各部门分别提供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一条 专项基金须严格区分商业与公益,不得以专项基金名义参与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信誉或者质量担保。
第四十二条 专项基金需按照基金会的工作要求,依法依规配合基金会完成信息公开。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四十三条 专项基金合作协议到期、使命结束、项目执行完毕、资金拨付完毕,或由捐赠人提出申请等其他符合专项基金的终止条件时,基金会将按程序终止该专项基金。
第四十四条 专项基金发生违规运作和舆情风险时,由基金会负责评估,必要时将按程序终止涉事专项基金。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定期对下设专项基金进行清理整顿,对于长期不开展活动、管理不善的专项基金及时督促整改,必要时予以终止。
第四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终止由基金会依法依规按照基金会相关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告终止事项。专项基金终止后,剩余款项自动结转至基金会总账,用于开展公益项目,或按照捐赠人意愿将剩余款项转至其他公益类组织用于开展公益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基金会的相关章程执行,并根据管理要求和工作需要逐步完善。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权归河南省交通运输安全救助基金会。